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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系统成套设备采购招标补遗(01号)、崇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系统成套设备采购招标答疑(01号)

· 2024-06-04

崇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 PPP项目- 垃圾综合处理项目

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系统成套设备采购招标补遗( 01号)

各投标人:

现对 崇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系统成套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作如下补遗:

1、 招标公告 3.1.4类似业绩要求: 原文 证明文件:提供合同关键页(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处理规模、处理对象、处理工艺(体现水平压缩工艺)、供货清单(含设备处理规模)、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合同关键页未体现上述内容的,需同时提供体现上述内容的业主证明文件。已完成的还需提供已竣工的证明资料(可以为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验收报告或工艺调试验收报告或业主(用户)证明性能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可;业绩的有效时间:正在供货或新承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以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验收报告或工艺调试验收报告或业主(用户)证明性能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修改为: 证明文件:提供合同关键页(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处理规模、处理对象、处理工艺、供货清单(含设备处理规模)、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合同关键页未体现上述内容的,需同时提供体现上述内容的业主证明文件。已完成的还需提供已竣工的证明资料(可以为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验收报告或工艺调试验收报告或业主(用户)证明性能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可;业绩的有效时间:正在供货或新承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已完成的以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验收报告或工艺调试验收报告或业主(用户)证明性能验收合格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验收时间为准。

2、评标办法2.2.4(1)投标人类似业绩原文 2.证明材料:①提供合同关键页(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处理规模、处理对象、处理工艺(体现水平压缩工艺)、供货清单(含设备处理规模)、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合同关键页未体现上述内容的,需同时提供体现上述内容的业主证明文件;②提供已 完成 的证明资料(可以为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验收报告或工艺调试验收报告或业主(用户)证明性能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可。 修改为: 2.证明材料:①提供合同关键页(至少包含合同首页、处理规模、处理对象、处理工艺、供货清单(含设备处理规模)、签订时间、签字盖章页等),合同关键页未体现上述内容的,需同时提供体现上述内容的业主证明文件;②提供已 完成 的证明资料(可以为竣工验收报告或性能验收报告或工艺调试验收报告或业主(用户)证明性能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或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认可。

3、补充上传:《崇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垃圾综合处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件》及《环评批复》,请投标人自行下载。

4 、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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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 PPP项目-垃圾综合处理项目

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系统成套设备采购招标答疑( 0 1 号)

各投标人:

现就崇州市城乡环卫一体化 PPP项目-垃圾综合处理项目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系统成套设备采购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问 1 技术规格书 P25页:上位机控制系统软件有专有著作权,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软件著作权认证证书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公章)。设定该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这是以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特定投标人的行为,同时违背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事实依据1: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而软件著作权的取得与是否登记并无关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着作权。关于软件的著作权,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因此,即便是没有登记,软件的开发者也享有著作权。由此,有没有软件著作权都不存在着侵权的行为。 2、由于在软件注册过程中,每个厂家使用的标准不一样,在功能描述上采用的语言也不一致,所以如果采用满足特定功能的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定标准,就存在特定的倾向性。 3、本项目对上位机的技术有特定功能要求,上位机控制系统软件需要单独特定开发,所以本项目所需的控制系统软件与已获得的软件著作权并无关联。不同的厂家,不同的产品设计,其软件也不同,使用其他厂家的软件是无法运行其他厂家的设备的。所以,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是:不存在且从未出现过其他厂家侵犯软件的知识产权行为。 鉴于此,该技术条款的设定与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求以及合同履行都无关联,属于特定限定排他性条款。 法律依据1: 1、招标文件P6规定:★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 2 招标文件 P224页二、投标人拟选类似品牌表虽然8个产品设定的品牌都在3个或以上,但都属于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供应商的情形之一,都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事实依据2: 招标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指定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就不违反招标投标法关于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规定。实际上,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无论指定多少种品牌,均属于指定品牌的限制竞争行为,是违反招标法律的行为。《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法律依据2: 1、招标文件P6规定:★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 3 《技术规格书》第 13页主机参数要求中第12项要求压缩机功率≤30KW;第42页主要设备工艺清单中,序号1垃圾压缩机规格Pe=30KW;这两处的功率要求有矛盾,建议统一成:≤30KW

答: 压缩机功率要求:压缩机功率 ≤30KW

提问 4 《技术规格书》第 43页设备品牌选择表中,序号7组态软件参考品牌或厂家为:西门子、施耐德、罗克韦尔、中联。其中西门子、施耐德、罗克韦尔都为硬件厂家,主要是生产控制器,组态软件作为标准产品,正常由软件公司提供。中联为设备生产和集成方,也非软件公司或品牌。建议组态软件参考品牌或厂家改为:西门子、施耐德、罗克韦尔、设备厂家定制。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 5 《技术规格书》第 42页主要设备清单序号11,自动清洗机 10000L×2600W×4200H, Pe=23kw,此规格参数与第20页中洗车机主要技术要求:清洗尺寸(mm)≥2600宽、≥4200高,长度不限;装机容量25kw存在前后矛盾,建议改为:自动清洗机 ≥2600W×4200H,Pe=25kw

答: 自动清洗机采用往复式自动洗车机,主要技术要求:清洗尺寸( mm)≥2600宽、≥4200高,轨道长≥10000,装机容量≤25kw。

招标人: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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